大皖新闻讯 2025年5月,河南境内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悲剧——男子刘某驾车搭载三名亲戚发生追尾交通事故,造成两名亲戚死亡,刘某及另一名亲戚受伤。2025年底,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,认定刘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。刘某不服该判决,提出上诉。2026年1月,大皖新闻记者对此事进行报道《男子高速上驾车追尾致亲戚2死1伤,不服3年9个月判决提出上诉》并持续关注。
4月2日,大皖新闻记者从刘某的代理律师处获悉,日前,该案迎来二审宣判,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刘某的量刑部分,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(以下简称“判三缓四”)

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车辆状况。
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写道,该院经综合评判后认为,该案系“好意同乘”,刘某无偿搭载亲友返程,源于亲情维系、互帮互助的朴素情感,符合“好意同乘”之情形,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友善互助美德,应区别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,量刑时应予考量;同时,刘某属过失犯罪,刘某对危害结果既无积极追求亦无间接放任,事故发生并非其本意,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;此外,刘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,刘某无前科劣迹,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明显悔罪表现,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,且在案件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,矛盾已实质化解,创伤得以温情抚慰,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罚的要义。
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,原审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适用法律正确。鉴于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,原判量刑不当,该院二审予以纠正。“维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(2025)豫1602刑初7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部分;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(2025)豫1602刑初7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部分;上诉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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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。
4月2日,大皖新闻记者与当事人刘某取得联系,他表示自己几天前已从周口市看守所返回家中,对于法院二审“判三缓四”的判决结果他认罪认罚。
元股证券大皖新闻记者 殷志强
编辑 张大为实盘配资教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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